(2015)月民一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鹰潭市新联贸易有限公司与祝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137号原告鹰潭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被告祝某,男,汉族,1985年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已减半),由鹰潭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