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苍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刘晓梅、李柳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苍梧县龙圩镇龙城路77号。负责人陈庆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慧、邹跃均,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晓梅。被执行人莫莲霞,1978年11月7日生。被执行人李柳青。被执行人莫旭东,1965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勇强。被执行人李木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依据苍梧县人民法院(2013)苍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刘晓梅、莫莲霞、李柳青、莫旭东、李勇强、李木妹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到金融、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晓梅、莫莲霞、李柳青、莫旭东、李勇强、李木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苍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勇代理审判员 林 芸代理审判员 李舒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盘进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