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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必如与被告苏维榕、兰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必如,苏维榕,兰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初字第957号原告陈必如,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苏维榕,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兰萍萍,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畲族,农民,住漳平市。原告陈必如与被告苏维榕、兰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必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维榕、兰萍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必如诉称,2009年9月9日,被告苏维榕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近期,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苏维榕至今未还款。被告兰萍萍与被告苏维榕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责共同偿还。据此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9月9日始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起诉之日为人民币8500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苏维榕、兰萍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9日,被告苏维榕向原告陈必如借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苏维榕给原告陈必如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向陈必如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月息2分”。被告兰萍萍与被告苏维榕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12月19日在漳平市新桥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闽漳结字第1105217)。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款。为此,原告陈必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必如与被告苏维榕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苏维榕向原告陈必如借款,有被告苏维榕书写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苏维榕经原告多次催讨后未还款,属违约行为,应当立即向原告陈必如偿还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苏维榕偿还借款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维榕的上述债务系其与被告兰萍萍在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被告兰萍萍未抗辩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苏维榕的个人债务,故该债务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陈必如要求被告兰萍萍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维榕、兰萍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维榕、兰萍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必如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9月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00元,由被告苏维榕、兰萍萍承担。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建  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灵芝(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