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丽芬与被执行人甘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芬,甘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335-2号申请执行人黄丽芬,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委托代理人吴长勇,系申请执行人的丈夫,男,住贵州省。被执行人甘宝华,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黄丽芬与被执行人甘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太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甘宝华应赔偿37823.43元和受理费848.38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8月1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3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贵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