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九喜、陈双佳等与邓觐选、胡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九喜,陈双佳,陈双泉,陈双艳,涂怀妹,邓觐选,胡远平,南昌市新旺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陈九喜,男,1963年6月4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陈双佳,男,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陈双泉,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陈双艳,女,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涂怀妹,女,1945年6月13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邓觐选,男,1993年7月8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胡远平,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南昌市新旺出租车有限公司,地址: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379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九喜、陈双佳、陈双泉、陈双艳、陈怀妹诉被告邓觐选、被告胡远平、被告南昌市新旺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九喜、陈双佳、陈双泉、陈双艳、陈怀妹于2015年6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觐选、被告胡远平、被告南昌市新旺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九喜、陈双佳、陈双泉、陈双艳、陈怀妹撤回对被告邓觐选、被告胡远平、被告南昌市新旺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994元,减半收取4497元,由原告陈九喜、陈双佳、陈双泉、陈双艳、陈怀妹承担。审判员 邹必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