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世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朱世剑,女,汉族,住。上诉人朱世剑因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立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5月4日,原审法院收到朱世剑诉彭兴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诉讼请求为:一、追究彭兴平的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的刑事责任;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撤销离婚协议;三、要求彭兴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结合自诉人朱世剑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中记载的内容,其所诉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故其自诉不符合刑事自诉的条件。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书面告知后,朱世剑仍坚持向原审法院递交诉状。经原审法院当场释明后朱世剑拒绝补正并坚持递交自诉材料,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对朱世剑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朱世剑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彭兴平通过非法离婚协议诈骗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同时对上诉人实施敲诈勒索,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朱世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请求判决彭兴平构成合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因此,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朱世剑关于追究彭兴平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在原审法院向朱世剑释明后,朱世剑坚持向原审法院提起自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朱世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