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国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国华,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1年5月21日被原惠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指定辩护人张育根,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惠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惠市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国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一案,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文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国华及其辩护人张育根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卢国华以每公斤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向“阿伟”(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然后以每公斤25000元至2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阿海”(另案处理)等人。2014年7月,卢国华花10000元人民币向“阿雄”买了2公斤混有杂物的劣质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配齐了胺水、盐酸、酒精等制毒原料,以平分制出的毒品为条件,纠集了制毒师傅“阿伟”在卢国华位于惠东县稔山镇大埔屯居委大埔屯村第四区5号门的家中制造毒品。2014年7月31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卢国华家中将其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制贩毒工具等物品。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净重为2304.26克,含量从70.30克/100克到72.67克/100克不等;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净重为10667.06克;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净重为4.24克;含海洛因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净重为1.38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净重为4.46克。同时查获卢国华购买并一直持有的仿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16发。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手枪,子弹为国产的手枪弹和步枪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据此认为,被告人卢国华无视国法,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还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卢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国华具有以贩养吸的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卢国华以每公斤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向“阿伟”(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然后以每公斤25000元至2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阿海”(另案处理)等人。2014年7月,卢国华花10000元人民币购买了2公斤混有杂物的劣质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及胺水、盐酸、酒精等制毒原料,以平分制出的毒品为条件,纠集了制毒师傅“阿伟”在其位于惠东县稔山镇大埔屯居委大埔屯村第四区5号门的家中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2014年7月31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卢国华家中将其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制毒原料、工具等物品。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净重为2304.26克,含量从70.30%至72.67%不等;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净重为10667.07克(指控的是10667.06克);含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净重为4.24克;含海洛因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净重为1.38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净重为4.46克。同时查获卢国华购买并一直持有的仿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16发。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手枪,子弹为国产的手枪弹和步枪弹。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现场位于惠东县稔山镇大埔屯村第四区五号,大埔屯村第四区五号为一栋两间三层的居民楼。勘查二楼见:二楼西北角是楼梯,东北角是房间和杂物房,西南角是房间,东南角是客厅;在杂物房内有煤气瓶1个(实物提取)、煤气炉1个(实物提取)、有“乙醇”字样的纸皮箱2个,有“乙醇”字样的白色瓶子16个和饮料瓶等物品。二楼客厅进门西侧有一电视柜,客厅中间有一张茶几,在茶几上有1小瓶用锥形透明玻璃瓶盛装的白色可疑晶体(实物提取,检材7)、1小瓶用双飞人药水透明玻璃瓶盛装的白色可疑晶体(实物提取,检材8)、1小瓶有“蜀牛”及“2014.7.31”字样透明玻璃瓶盛装的白色可疑晶体(实物提取,检材9)、1小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米黄色可疑粉末(实物提取,检材10)、1小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灰色木屑状可疑毒品(实物提取,检材15)、1小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灰色可疑晶体(实物提取,检材11)、1小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白色可疑粉末(实物提取,检材12)、1小碗用白色陶瓷碗盛装的红色可疑晶体(实物提取,检材13)、1个冰壶、1把黑色自制手枪(实物提取)、1个弹夹(内有4枚弹形物品,实物提取)、22发弓弩箭(实物提取)、9枚弹形物品(实物提取)、2把电子秤(实物提取)、5部手机(实物提取4部)、1个黑色钱包(内有人民币、银行卡和名片)、1个黑色单肩包(内有中华烟、打火机、人民币等物品)。在客厅茶几旁有一木桌,桌上有一台笔记本电脑,电脑上有一本记录有“叶国正:8684810(吉龙)”等字样的记录本(实物提取),木桌下方第一格柜内有一透明封口袋包的13粒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实物提取,检材14),木桌下方第二格柜内有一个黄色塑料盒子,在盒子内有3枚弹形物品(实物提取)。客厅东墙、南墙和北墙前均摆放有沙发,在东墙前沙发上有一个灰色格子手提袋,袋内有3袋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白色可疑粗晶块(实物提取,检材1-3)、1小袋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白色可疑晶块(实物提取,检材4)和1小袋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白色可疑粉末(实物提取,检材5),在东墙前沙发南侧地上有一个白色胶桶,桶内有黄色可疑液体(实物提取,检材6)。大埔屯村第四区五号三楼西北角是楼梯,东北角是房间和杂物房,西南角是房间,东南角是天台;在三楼楼梯口东面靠墙地上有一个红色胶盆(实物提取)和一个粉红色胶盆,在红色胶盆内有白色糊状物(实物提取,检材16),在粉红色胶盆内有带有白色沉淀物的可疑液体(实物提取,检材17),在该胶盆内侧用金粉刷显照相提取可疑手印痕迹1枚(照相提取);在三楼杂物房内有一个有“乙醇”字样标签的纸皮箱,箱内有6瓶乙醇(实物提取)和一个圆形筛网(实物提取);在乙醇纸箱下方有一个绿色纸箱,绿色纸箱内有2盒活性炭(实物提取)和5个刷子(实物提取);在该纸箱北侧地上有一个盛有透明液体的白色塑料罐(实物提取)、1个铝锅和1个桶装水罐,在铝锅内有10个铁质筛网(实物提取),在桶装水罐内有1部有“海利”字样的电磁式空气压缩机。三楼东南角房间东墙前南侧地上有一个有“乙醇”字样标签的纸皮箱,在箱内有4个盛有透明液体的白色塑料罐(实物提取)。2、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卢国华处扣押现金人民币8600元、手机4部(号码183××××0228、133××××9799,一部无卡,一部手机卡失效)、粤B×××××、粤L×××××的汽车、电子称两台、仿五四手枪一支、弹形物品16枚、弹夹1个、弓弩箭22支、记录本1本及可疑毒品、制毒工具、原料一批。3、称量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在惠东县稔山镇大埔屯村第四区五房内缴获可疑毒品一批(共17个检材)进行现场除皮称量,分别编号为1至17号,净重分别为448.91克、701.74克、928.08克、81.35克、25.81克、7600克、82.72克、29.32克、6.83克、1.31克、4.39克、6.24克、3.29克、1.27克、13.55克、2850克、217.07克。被告人卢国华予以签名确认。4、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惠市公(司)鉴(化)字(2014)1473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检材1(取样送检9.31克)、检材2(取样送检7.9克)、检材3(取样送检4.49克)、检材4(取样送检2.83克)、检材5(取样送检4.21克)、检材7(实物送检净重82.13克)、检材8(实物送检29.4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分别为72.2%、70.47%、71.38%、70.66%、71.37%、72.67%、70.3%;检材9(实物送检净重6.8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检材13(实物送检净重3.24克)、检材14(实物送检净重1.2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检材6(取样送检10克)、检材16(取样送检9.8克)、检材17(取样送检10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检材10(实物送检净重1.38克)检出海洛因及咖啡因成分;检材11(实物送检净重4.24克)检出咖啡因成分;检材12、15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5、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惠市公(司)鉴(痕)字(2014)108号痕迹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物证编号为(2014)H0112-1的枪形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手枪;送检的物证编号为(2014)H0112-2的16枚弹形物品中7枚是国产“51”式7.62mm手枪弹,8枚是国产“53”式7.62mm步枪弹,1枚是国产“56”式7.62mm步枪弹。6、惠东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卢国华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盒检测,呈阳性。7、证人李某1证言:我在2013年初吸食冰毒,共向卢国华购买了4次冰毒,每次1-2克,他的手机号码为183××××0288。他开灰色小霸王面包车,挂深圳牌,有两支枪。辨认笔录:经辨认混杂照片,李某1辨认出卢国华。8、证人李某2证言:我在2012年10月吸食冰毒,2013年11月初跟卢国华购买1次冰毒,共200克,他的手机号码182××××0228。他家地址在惠东县稔山镇大埔屯村直进50米拐左第二栋,我曾看过他家里有5至6斤的冰毒,他经常使用一辆小霸王灰色面包车,家里放有一支“五四”式手枪。辨认笔录:经辨认混杂照片,李某2辨认出卢国华。9、证人游某证言:我是通过我朋友“阿葵”知道卢国华有贩卖冰毒,他手机号码182××××0228,所以我要举报卢国华。10、证人林某证言:我自己从2013年4、5月有贩卖毒品,我一共向“阿华”(叫国华,男,30多岁,惠东县稔山镇大埔屯村人)购买四、五次冰毒,每次2-3克。辨认笔录:经辨认混杂照片,林某辨认出卢国华是“阿华”。11、被告人卢国华多次稳定供认:我从2013年11月开始贩卖冰毒,毒品来源跟陆丰籍的“阿伟”购买,2014年2月之前,我跟他拿的数量不多,之后平均每个月向他购买一至二次,每次一至二公斤。大部分毒品是他送给我,有时我亲自到黄埠跟他拿,一般情况我将钱汇入他提供给我的银行账号(姓名“余清壮”)。他以每公斤2万元卖给我,我以每公斤25000至28000元贩卖给他人(有供述过1.8-2万跟“阿伟”购买,2.5-2.6万元贩卖),跟我购买冰毒的人有“阿海”(手机号码158××××9361)、“小磊”(手机号码130××××1197)、“胖子”(手机号码130××××8277)、“乌鸡”(手机号码136××××9456)等外省籍的男子,交易地点一般在我家里或家的路口,他们一般都联系我183××××0228的手机号码,他们一般将钱汇到我妻子杨桂梅的工行账户62×××60。我没有贩卖给村里的人,至今获利10万元。在被抓获半个月前,我还跟“阿伟”(跟贩卖冰毒给我是同一个人,手机号码158××××3771、135××××6744,庭审辩解不是同一个人)制造毒品“K粉”,我曾听他说过他会制造“K粉”,刚好不久我听“阿雄”(手机号码134××××5715,惠东人)说他有一批混合其他物品的劣质“K粉”,就打算将这批“K粉”购买回来重新加工提炼“K粉”,所以我跟“阿伟”商量,以平分制出的毒品为由叫他帮忙制毒,后我以1万元跟“阿雄”购买2公斤劣质“K粉”,后跟“安仔”(惠东平山人)购买胺水、盐酸等配料,由“阿伟”在我家二楼加工提炼“K粉”,具体由他操作,我在旁边看他加工,主要步骤有清洗劣质“K粉”、过滤、加热、冷却等,但直到被抓获还没有成功提炼出来,这些半成品当时是用红色面盆盛放,放在三楼楼梯口处冷却。公安机关还在我家二楼客厅沙发上缴获五包冰毒(供述过是“阿伟”在7月28日贩卖给我,这批冰毒有两公斤)、沙发边有“废水”、三楼楼梯口半成品“K粉”、二、三楼洗手间有制造出毒品一批,二楼客厅茶几抽屉有一把仿五四手枪,还有子弹十多发,我在1996年以6000元跟他人购买这把手枪,弹药包括在内。卢国华指认制毒现场、缴获的冰毒、制出“K粉”的半成品、废水、制毒原料、工具以及缴获手机信息。12、惠东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清单证实,手机号码183××××0228(卢国华使用)分别与手机号码130××××1197(卢国华供称“小磊”使用)、手机号码130××××8277(卢国华供称“胖子”使用)、手机号码136××××9456(卢国华供称“乌鸡”使用)在2014年6、7月期间相互之间有数十次联系记录。13、惠东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账明细清单证实,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0×××16(户名杨桂梅,原卡号62×××60)在2014年7月15日柜员机存入50000元,当天通过柜员机转出;2014年7月31日有蔡建平入账1万元记录。14、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卢国华的经过。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国华的个人信息基本情况。16、视频录像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卢国华部分审讯及指认现场制作录音录像。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国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还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国华多次贩卖冰毒,据其供认,开始贩卖少量,后来每次贩卖一至二千克;本案缴获冰毒已超过2300多克,含量高,均在70%以上的含量,且缴获10多千克的氯胺酮,卢国华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不符合具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在制造毒品过程中,卢国华提起制毒犯意,购买制毒原料、辅料,提供制毒场所,纠结制毒师傅,地位、作用相当突出,且具有前科等酌定从重情节,向多人贩毒,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情节恶劣,罪行严重,虽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严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国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并销毁;缴获的手枪、子弹予以没收,依法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浩浩代理审判员 李汉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