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苏洪涛与韩向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洪涛,韩向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苏洪涛被执行人:韩向前关于申请执行人苏洪涛与被执行人韩向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4)吉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仍有2万元债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韩向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4)吉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兴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良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