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中民立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保华诉陈朴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立终字第54号上诉人李保华,女,1945年10月23日生,汉族。上诉人李保华不服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民受字第2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保华上诉称,蒙自县物资公司国企改制在2006年6月至2007年间完成,其持有的蒙自物资有限公司股权是依据国务院国企改制的政策取得,并在工商部门登记,系合法取得,应受保护,有证据表明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于2003年被陈XX侵占,是7年后发生的,不是国企改制过程中形成的遗留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属法院主管,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本院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民受字第29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判令陈朴言返还其股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保华所诉陈朴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系因原蒙自县物资公司进行国有企业改制而引发,蒙自县物资公司依政府相关文件于1997年改制成为蒙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蒙自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政府相关文件进行的二次股权深化改革,具有行政主导性,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均系政府及其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政策,依行政职权确定,故本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原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武审判员 徐 飞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李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