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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润生与被执行人王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润生,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顾润生,男,1952年6月6日生,汉族,延边二中长白山篮球俱乐部主任,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王宁,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顾润生与被执行人王宁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宁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借款本金10000元;2、案件受理费25元;3、执行费51.12元),但被执行人王宁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顾润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