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027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