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5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027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