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执民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樊忠发与林飞、周岳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樊忠发,林飞,周岳凌,余利霞,杭州宇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樊忠发。被执行人林飞。被执行人周岳凌。被执行人余利霞。被执行人杭州宇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利霞。本院在执行樊忠发与林飞、周岳凌、余利霞、杭州宇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5)衢执民字第6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621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东审 判 员 蓝建军审 判 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