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邵永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邵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非诉行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新华。委托代理人李明芳。被执行人邵永根。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邵永根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拆除你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永勤村(原年丰村1组)原宅基地上建筑占地面积为116.3平方米的原有住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情况有变,现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林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