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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安临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安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2796号罪犯黄安临,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浙江省安吉县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湖安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安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黄安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7日以(2013)浙湖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安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别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安临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安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安临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