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吕某。被告:刘某甲。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童建国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2010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1日登记结婚前,生育一女刘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丙。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漠不关心,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婚生儿子刘某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吕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口簿一份,证明原、被告育有一女刘某乙的事实;3、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现在衢州市柯城区利邦照明电器商行工作,月收入6000元的事实。被告刘某甲答辩称:双方婚前相识多年,已经彼此了解,原告最终选择与其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子女,感情深厚。被告不存在经常赌博的情况。近期,夫妻之间因为女儿的教育问题发生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刘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刘某乙、一某。婚后,双方未购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原、被告双方因女儿的教育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院认为: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才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一起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一女,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近期,双方虽为女儿的教育问题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高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