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熊大江与胡小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大江,胡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熊大江,男,生于1958年12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胡小东,男,生于1973年12月,汉族,住广元市旺苍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熊大江与被执行人胡小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胡小东无银行存款,且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依法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