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裁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武刚与被执行人杨铮、西安鑫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武刚,西安鑫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550号申请执行人闫武刚。执行人 杨铮。被执行人西安鑫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闫武刚申请执行杨铮、西安鑫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莲刑初字第005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武刚于2015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6769.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闫武刚和西安鑫隆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涛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7月2日朱红涛给法院账户打入61051元,扣除执行费1051元,案款60000元已向闫武刚发还,闫武刚出具了收条,证实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刑初字第005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文皓执行员刘新浩执行员李旭旭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马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