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调确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季玉有与贾其平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玉有,贾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调确字第41号申请人季玉有,男,汉族,1954年8月19日出生,农民。申请人贾其平,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季玉有与申请人贾其平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斌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季玉有与申请人贾其平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确认2015年8月19日经临泽县平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如下:一、贾其平赔偿季玉有财产损失600元,限贾其平于2015年8月25日前付清;二、贾其平不再赔偿2015年7月18日由村调委会调处其赔偿季玉有的一袋尿素。经审查,上述协议的内容以及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季玉有与申请人贾其平于2015年8月19日经平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