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金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金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52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李金蓉,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证执字第153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李金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金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金蓉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