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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桂英、李华招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李华招,李贞隆,黄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女,1960年02月0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华招,女,1959年08月23日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贞隆,男,1965年09月0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黄春娥,女,1937年01月0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李桂英、李华招与被执行人李贞隆、黄春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贞隆、黄春娥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贞隆、黄春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贞隆、黄春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贞隆、黄春娥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295058.04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