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振侠与刘 跃龙买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侠,刘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胡振侠。被执行人刘跃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振侠与被执行人刘跃龙返还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