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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170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湖北省公安县,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公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7月13日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发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开始,被告人陈某在公安县南平镇丽水星城小区一门面屋内摆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打渔机四台(共34个操控位)、连线机一台(8个操控位)、桃杏梅方机一台(8个操控位)后,���请专人负责上分下注供人赌博,从中非法牟利。2015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电子游戏设备(照片);证人李某、魏某的证言;公安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认为,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时间短,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且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未出现其他违法行为,被告人陈某具有矫正条件。考虑到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为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的全部赌博机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阳黎人民陪审员熊建美人民陪审员雷秋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俊速录员杜小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