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萍与被告林小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萍,林小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张淑萍,平泉县蒙和乌苏乡单营子村3组101号。委托代理人郭玉伟,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全民,平泉县蒙和乌苏乡单营子村3组101号。被告林小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3595998-9。迁安支公司负责人赵学军,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惠泉小区协兴开发一号楼。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萍与被告林小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萍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小柏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萍撤回对被告林小柏起诉。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