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行非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与王景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王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徐行非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保定市徐水区政通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景辉,群众。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王景辉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徐行非执字第312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5)第321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5)徐行非执字第31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建 春审判员 ���刘晨生审判员 张 会 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世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