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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民二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军、蔡国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军,蔡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二初133号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炼成,该公司办事员。被告:李志军,男。被告:蔡国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军、蔡国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涉案借款已清偿,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李志军、蔡国女自愿负担。审判员  廖伟荣审判员  肖吉亮审判员  林文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