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龚雪萍与李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雪萍,李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936号原告:龚雪萍,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晓晖,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虎,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雪萍诉被告李虎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雪萍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雪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雪萍负担。审 判 长 秦智涛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传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