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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覃某与覃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55号原告覃某,个体户。被告覃某某,个体户。诉讼代理人虞信武,农民,系被告覃炳南的员工。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l号。法定代表人韦春杰,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阮耀,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屈建国,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原告覃某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覃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覃星负担。审判员刘助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罗召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