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与蔡旭发海关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蔡旭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国,该关关长。委托代理人:陈杰、王鑫,均为该关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蔡旭发,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的埔关缉查字(2013)2302011号之二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蔡旭发科处罚款人民币3832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埔关缉查字(2013)2302011号之二行政处罚决定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项义务,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埔关缉查字(2013)2302011号之二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蔡旭发科处罚款人民币38325元一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琳审 判 员 肖晓丽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松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