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翁某甲与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甲,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初字第186号原告:翁某甲。委托代理人:谢敏敏,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甲诉被告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东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