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立勇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258号罪犯杨立勇,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3日作出了(1998)二中刑初字第16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立勇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0日以(2002)高刑减字第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变;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以(2005)二中刑减字第8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7年1月26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4月29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9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1月5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22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2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2月28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4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3月21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6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以(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17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出对罪犯杨立勇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认为,罪犯杨立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杨立勇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立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立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