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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覃某某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358号罪犯覃某某,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覃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覃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八天。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