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梅江放与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江放,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59号原告:梅江放,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委托代理人:管龙,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珂,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江放与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江放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梅江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江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梅江放负担。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