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梁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565号原告任某甲,女。法定代理人任某乙(系原告之母),女。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 波审 判 员 高洪雨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