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泸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何某某,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得胜镇。被告蒋某某,女,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得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蒋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