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何某某,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得胜镇。被告蒋某某,女,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得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蒋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