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积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甲诉被告石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370号原告石某甲。被告石某乙。原告石某甲诉被告石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 慧审 判 员  马成福人民陪审员  马渊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