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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市中民初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相荣、汤成信等与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荣,汤成信,汤成秀,汤成艳,汤成强,汤伟,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市中民初字第2950号原告:李相荣。原告:汤成信。原告:汤成秀。原告:汤成艳。原告:汤成强,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政府工作人员。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伟,个体户。原告:汤伟,个体户。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桂冰,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学忠,山东枣庄市中齐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李相荣、汤成信、汤成秀、汤成军、汤成艳、汤成强、汤伟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相荣、汤成信、汤成秀、汤成军、汤成艳、汤成强、汤伟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李相荣、汤成信、汤成秀、汤成军、汤成艳、汤成强、汤伟负担。审 判 长  孙启磊人民陪审员  任泽昌人民陪审员  岳崇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