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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东辉诉李红梅离婚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辉,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关于原告李东辉诉被告李红梅离婚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李东辉,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法定代理人:李富民,男,1951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系原告李东辉的父亲。被告:李红梅,女,1972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法定代理人:戚金华,女,1949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系被告李红梅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辉诉被告李红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辉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东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