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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5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永春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宁夏文联《朔方》编辑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宁夏文联《朔方》编辑部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498-1号原告王永春,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作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59号。法定代表人郑歌平,系该联合会主席。委托代理人马建荣,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文联《朔方》编辑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59号。负责人王月礼,系《朔方》编辑部常务副主编。委托代理人马建荣,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永春诉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宁夏文联《朔方》编辑部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金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