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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早财与黄友明、郭志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早财,黄友明,郭志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早财,男,196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友明,男,195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迪夫,沅江市共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郭志和,男,1954年出生。上诉人周早财因与被上诉人黄友明、原审被告郭志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早财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黄友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早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早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早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 星审 判 员  黎 娜代理审判员  刘觅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赛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