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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良发诉贵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贵行初字第18号原告吴良发,男。委托代理人胡瑾,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文龙,局长。委托代理人钱姜志,贵溪市工商局法规股长。委托代理人万勤,贵溪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第三人贵溪市良发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秋辉,执行董事。第三人汪秋辉,男。委托代理人陈光明,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海燕,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良发不服被告贵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吴良发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良发于2015年8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良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良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良发负担。审 判 长  范 敏人民陪审员  熊娇娇人民陪审员  刘贵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治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