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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武康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687号原告武康。委托代理人蒋根娣。被告张军。委托代理人欧洪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晓宇。委托代理人陈诚。原告武康诉被告张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康及委托代理人蒋根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康诉称,2015年3月22日13时20分许,原告骑电动车行驶在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东路靖宇东路时,被告张军驾驶牌照号为沪A2XX**小轿车将原告撞倒,电动车压在左前车轮下全部毁损。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卧床休息10天。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单位,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下列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1981.70元、营养费200元、护理费1100元、交通费183元、财产损失2600元(车辆损失2450元、衣物损150元)。被告张军辩称,本人驾驶的车辆在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未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故应当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由法院核实票据确定。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予以认可。护理费认可300元,交通费认可33元。车辆损失经定损,认可16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13时20分,在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东路靖宇东路东南约5米处,张军驾驶牌号为沪A2XX**小轿车因转弯未让直行与正在骑电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同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1981.70元。审理中,原告提供电动车发票,证明电动车系原告于2012年4月1日购买,价格为2450元,该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修理,要求全额赔偿。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一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就本起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军负全部责任,事故各方民事责任的负担依此确定。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认可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合理治疗费用,凭票据认定为1981.70元。2、营养费,原告主张200元,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确认。3、护理费,本院根据原告伤势,酌情确定护理期10天,每天40元计算,确认为400元。4、交通费,根据原告伤情及就诊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100元。5、财产损失,车辆损失:原告要求按电动车购买的价格进行赔偿,缺乏依据,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认可16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衣物损,原告未提供依据,本院考虑到原告确有受损,酌情确定为100元;合计1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武康医疗费人民币1981.70元、营养费人民币200元、护理费人民币4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财产损失人民币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