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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民申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高立云与高学华、高学新相邻通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立云,高学华,高学新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申字第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立云,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学华,农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学新,农民。再审申请人高立云因与被申请人高学华、高学新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立云再审申请称:申请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由申请人补偿给被申请人1800元,不符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老村村口至老村对口石(地名)的道路,经村民自行协商,各户提供通行道路的土地并出资出工修建,申请人高立云与被申请人高学新、高学华均参与修建该道路,在修建该道路时均被占用了其果园土地,双方当事人均有从主路获得便利的权利。申请人从主路修建岔路到自家果园后不同意被申请人占用其果园地继续修路,没有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一定影响。原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合法权益进行了综合考量,其实体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分适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立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红琳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黄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