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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执字第0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大忠与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柳承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忠,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柳承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092-1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忠,男,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界集镇。被执行人: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金塔路。法定代表人:陈荣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承尧,男,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王大忠与被执行人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柳承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洪商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王大忠于2013年6月27日向泗洪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3年12月23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信诚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大忠材料款人民币180.1578万元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不能履行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1)洪商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汤劲松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红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