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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依科瑞德(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2457号原告依科瑞德(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1幢三层。法定代表人苏存堂,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王钢,经理。原告依科瑞德(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科瑞德(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依科瑞德(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