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万小明、林美萍 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万小明,林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郭灿辉,局长。被执行人万小明,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林美萍,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万小明、林美萍的银行存款、房屋情况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王木水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