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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庆先与刘扬、赵远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先,刘扬,赵远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黄庆先。委托代理人武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扬。被告赵远侠。原告黄庆先与被告刘扬、赵远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曹建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庆先的委托代理人武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扬、赵远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6日,被告刘扬立据借得原告人民币现金10000元,月息千分之二十五,使用期限1个月。2013年5月19日,被告赵远侠(被告刘扬妻子)签订提供担保,愿意与丈夫刘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时至今日,虽经原告无数次催要,两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自2013年5月6日起按月息千分之二十五支付利息。被告刘扬、赵远侠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签署欠条一张给原告为凭,写明:“借条,今借黄庆先现金壹万元正(10000.00元),借款人:刘扬。用1个月。”2013年5月19日,被告赵远侠在该借条上写明:“同意丈夫借此款,但也承担还款义务。担保人:赵远侠。13年5月19日。”被告至今尚未归还本金。被告刘扬、赵远侠为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被告签字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10000元,有被告签名的借条予以证明,该笔欠款应当归还。被告刘扬、赵远侠为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该笔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被告应自欠款到期日即2013年6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被告刘扬、赵远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扬、赵远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庆先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