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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郝鑫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想桥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鑫,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想桥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107号原告郝鑫。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想桥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18号,注册号110108015178399。负责人种晓兵,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竹美,女。原告郝鑫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想桥店(以下简称物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鑫、被告物美公司委托代理人薛竹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鑫诉称,2015年4月30日,我在物美公司经营的卖场内,按照当天“伊利牧场70克*6/盒红枣牛奶味雪糕买一赠一”的商品促销标识购买伊利牧场70克*6/盒红枣牛奶味雪糕2盒,结账时,物美公司未按照其促销标识对商品进行收费,仅在2盒雪糕的总价款上优惠5元,骗取我11.5元。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美公司退还我11.5元并赔偿500元。被告物美公司辩称,郝鑫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我公司无侵权行为。郝鑫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者,之前未曾与我方联系,目的是利用法院来赚取利润。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郝鑫在物美公司经营的卖场内购买了伊利牧场70克*6/盒红枣牛奶味雪糕2盒。每盒价格为16.5元。结账时,伊利牧场70克*6/盒红枣牛奶味雪糕2盒享受了减5元的优惠。郝鑫购买上述雪糕2盒共支付28元。郝鑫提交照片显示物美公司卖场内存在“伊利牧场70克*6/盒红枣牛奶”有“买一赠一”的宣传标语。物美公司对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超市小票、电子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郝鑫作为消费者,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材料证明物美公司经营的卖场内存在实际消费优惠与宣传不符的情形。物美公司的行为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明显存在主观故意,应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综上所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想桥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退还郝鑫购物款十一元五角并给付赔偿款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想桥店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舒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