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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资金与常德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资金,常德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984号原告马资金,女性,年龄25。被告常德春,男性,年龄28。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资金诉被告常德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一元由原告马资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