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万祥新村X号X单元X室。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八一街X号楼X单元X室。被执行人:尚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八一街X号楼X单元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尚某某不能履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位于开原市开原镇光明街X委X组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面积74.96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开原市房权证开原镇字第40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