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阮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许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