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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阮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许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肖红